公司热点|复星医药向艾力斯索赔2.55亿元:昔日合作伙伴各执一词 “药物推广”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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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宁可坚
日前,复星医药(600196)一则关于媒体报道情况说明的公告引起市场关注,公司披露了与艾力斯(688578)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合作纠纷的具体情况。
公告显示,2022年5月,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复星”)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此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 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
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今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4月24日解除。
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今年6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06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除此之外,复星医药在说明公告中还提到,关于报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产事项、2018年子公司原料药生产相关调查事项,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影响及后续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
今年7月9日晚间,艾力斯公告称,已收到仲裁通知,申请人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独家推广协议”等协议项下的合同纠纷提起仲裁。
申请人请求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以及返还保证金共2929.06万元,同时要求赔偿损失2.26亿元,总额为2.55亿元。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1880万元用于处理此事。由于涉案仲裁尚未开始,最终会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合作纠纷,复星医药与艾力斯各执一词。
在艾力斯的公告中,对于案件的概述如下:公司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并随后以《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 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由江苏复星根据《独家推广协议》的条款,遵守适用的法律及推广行为准则,审慎勤勉地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公司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指出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艾力斯在8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中提及,公司现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该仲裁案件,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公司需要承担更高金额的赔偿。
资料显示,复星医药成立于1994年,直接运营的业务包括制药、医疗器械、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并通过参股国药控股覆盖到医药商业领域。
今年上半年,复星医药实现营业收入204.63亿元,同比下降4.36%,但剔除新冠相关产品影响后,营收同比增长5.31%;归母净利润为12.25亿元,同比下降31.0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2.54亿元,同比下降8.64%。
艾力斯成立于2004年3月,总部位于上海周浦医学园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的创新型制药企业。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76亿元,同比增长110.57%;归母净利润大幅增长214.82%,达到6.56亿元。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
(本站编辑: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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