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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王永、许雨夕涉众多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件的分类处理

编辑:星空
2024-08-21 13:56:47
摘要
编者按2024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204号),该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主题,这是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来,最高检首次发布关于这一主题的未成年

编者按

2024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204号),该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主题,这是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来,最高检首次发布关于这一主题的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指导性案例。为助推案例价值发挥,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工作质效,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本批指导性案例进行整体解读,约请检例第200号、201号、203号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予以分析,以飨读者。

涉众多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件

的分类处理

王 永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第九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许雨夕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五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在审查起诉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并开展精准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分类处理 分级干预 数字化预防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姚某某某(1984年10月5日出生)建立V8兼职团,其以虚构网络兼职和工资待遇信息为手段,通过招聘兼职人员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实施诈骗。兼职团人员分为外宣、助理、师傅、团长四个等级,共涉及750人,其中未成年人56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共69名,犯罪金额达1300余万元,其中姚某某为团长,负责统筹、管理、指挥所有业务小组,涉罪未成年人中,赵某某等4人担任师傅,负责对自己带领的小组包括助理、外宣进行管理,王某等30人担任助理,负责协助师傅管理小组内的外宣,对外宣进行培训、指导,许某某、任某某等35人担任外宣,负责骗取新成员缴纳会费。

本案由受害人应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案,同日该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陆续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和赵某某等69名涉罪未成年人向浙江省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姚某某为首要分子,应按照诈骗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向浙江省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某区检察院对69名涉罪未成年人按照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结合考虑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分别作出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决定。某区法院依法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罚金,对赵某某等16人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二、涉众多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件办理要点

(一)注重检警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分层分类处置

新型检警关系主要体现在“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检察机关在依法对侦查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受邀提前介入到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本案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社会关注度极高,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从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出发,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妥善处置涉案人员。

一是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客观性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受邀介入案件后,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联系相关网络平台及银行等机构,运用数字办案手段,采取“技术恢复、交叉比对、轨迹比对”等方法,收集并固定电子证据。通过比对转账记录、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群组信息等客观性证据,经多轮排查完成对该团伙底层犯罪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的排摸,基本确定“外宣、助理、师傅、团长”的人员组织构架,形成客观性证据锁链,为案件妥善办理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二是引导精细审查,依法分类处置涉案人员。本案呈现出成年人作为幕后黑手,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被控制、解决自身生活困境等问题,以提供兼职工作为名,教唆、拉拢、利诱、欺骗、招募、吸收、雇佣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涉案未成年人达560余人,如果不做分类分层处理,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问题,为依法稳妥处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多次联席研讨,全面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的参与动机、目的、违法性认识,就涉案人员整体处理原则、移送批捕和审查起诉范围、打击重点等,形成共识,建议公安机关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处置:针对因熟人拉拢、勤工俭学被动卷入、参与时间短、诈骗次数少,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认定为违法犯罪;针对达到或略高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但参与时间较短、主动退出犯罪团伙、退赃退赔的,认定缺乏犯罪故意,系违法行为人,不作为犯罪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针对涉案金额超出诈骗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主动参与、参与时间较长、诈骗次数较多等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按照上述处置原则,认定涉案的560余名未成年人中,384人为被害人,对107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69名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立足保护和预防再犯立场,对涉罪未成年人分类处理和精准帮教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深入分析评估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结合案件事实,分类处理,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精准帮教,从而达到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目的。

一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检察机关在受理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后,重点围绕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等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审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及时启动社会调查,从个体、家庭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考察分析。对可能存在心理偏差的人员,开展心理测评,进行心理矫治;同时启动风险评估程序,从成长经历、帮教条件、社会交往等27个方面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为检察机关下一步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相应法律处遇措施提供依据。

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分类处理。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分类处理、精准施策,体现未成年人司法的个别化处遇原则,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社会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每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行为次数和手段、危害后果、入职期间、犯罪地位与作用、退赃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家庭帮教条件、是否是在校生等情形,规范对涉罪未成年人运用起诉、不起诉权:对主观恶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提起公诉;对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的,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好,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据上述分类原则,先后对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对王某等1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许某某等41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是全程精准帮教,分级分类干预矫治。检察机关依托辖区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社会关护机制,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从立案侦查伊始,便引入专业司法社工,以“社工+义工”模式,以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为基础,精准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和环境、认知和需求结构、动机和共情能力等因素,为帮教提供依据。检察机关据此对案件涉罪未成年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匹配不同的帮教措施:对存在严重行为偏差或者焦虑抑郁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委托司法社工和心理医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对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委托司法社工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对存在一般行为偏差或心理问题、家庭帮教条件较好的未成年人,委托司法社工开展一般帮扶。帮教服务涵盖诉讼全过程及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间,诉讼期满后,经结案评估,根据个体矫治情况、心理健康指数、家庭关系改善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服务。

(三)搭建数字平台,实现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犯罪源头治理

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呈现高发、频发、面广,使用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精准、及时预防等特点。检察机关在破解数字时代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时,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遵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联合公安、民政等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用数字化手段预防网络违法犯罪。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遵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场景建构,会商公安、民政、卫健、教育等22个职能部门,形成涵盖酒吧、网吧、旅馆等多个具体场所的数据资源库,通过内嵌于平台的算法和大数据模型,重点对涉未成年人校园网贷、网络赌博、浏览色情网页、高频交易流水信息等数据进行智能汇集和分析,通过信息找人,发现异常人员和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推送预警。同时,对重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家庭环境、行为习惯进行多维度分析,动态预警异常行为倾向,通过人找信息,实现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阻断。

三、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启发

(一)依托新型检警关系,全面提升侦查工作质效

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是探索新时代新型检警关系的重要实践,不仅要强调双方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重要的是推动运用侦查协作机制,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并推动建立诉前案件分流机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统一执法司法理念、证据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等。

针对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诸如对机制认识不清、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发挥较为局限等问题,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机制,加强机构和人员配置,推进办公室的实体化运行,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开发“检警+”应用,该应用具备案件会商、列席检察官会议、侦查监督跟踪督促、不起诉行刑衔接等基本功能。为公安民警、检察官日常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如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取证和涉案人员处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同时检察机关依托“捕诉监防教”一体化优势,将监督端口前移,从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参与动机、涉案情节、社会危险性、帮教条件等多个维度,建议公安机关分类处理。

(二)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做好分级精准帮教工作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工作,防止其发展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应当积极借力党委政府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检察机关在落实精准帮教过程中,应注重对帮教专业化水平提升、进一步深化帮扶质效。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专业力量专职从事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工作,围绕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成长经历、认知需求、犯罪动机、保障支持”等进行精准评估,从而有利于帮教人员找准帮教点,精准制定个性化矫治方面。另一方面,深化心理干预机制、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监护干预制度等在实践中的运用,联合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专业团队力量,对具有心理或者家庭问题的未成年人,与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同步跟进,以缓解情绪、消除心理障碍、改善教育方法、亲子家庭关系,从源头上改变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生存环境,提升分类帮扶的系统化水平。如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过程中,借助专业司法社工力量,整合心理工作者、家庭教育指导师队伍资源,促进工作合力,依托司法社工专业能力,精细化做好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工作,做好分级干预前置工作。同时协力司法社工提升帮教的专业化水平。司法社工同步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心理干预(测评、危机干预、成长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帮教考察(职业培训、就业安置、成长辅导、亲子家庭关系修复、公益服务)、司法矫正、犯罪预防”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改过自新,协助走向未来。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同时,拓展保护性司法的内涵和外延。

(三)运用数字治理手段,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犯罪

由于触网载体多样化、犯罪手段隐秘化、易受不良信息诱导等因素,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比例不断提升。大量未成年人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弱,极易涉足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要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治理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流程再造、制度重塑等工作机制,构建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治理多跨协同联动工作体系,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效果提升,实现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法治化目标。如案件中,检察机关为避免在推进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过程中单打独斗,积极推动党委政府重视,推进跨部门协作,打破数据壁垒,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联合多部门运用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对基础数据归集、整合,多维度抓取分析涉未异常数据,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进行动态预警,通过规范流程,及时向职能部门推送保护、救助的预警信息,实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可能被侵害的数源进行全时感知、全量分析、全域管控和全效预警,用数字手段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从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综合治理效果双提升。

来源: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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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龍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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