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牛菁:两岸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
两岸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
问题研究及对策
作者:牛菁
牛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所获荣誉
撰写的论文《两岸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入选2022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论文汇编,并在论坛上作主题发言。
本文共5757字,预计阅读时间20分钟。
摘要: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已成为便利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加之两岸人民同源同种,生活习俗和语言交流不存在隔阂,两岸人民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也愈发频繁。同时网络也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应网络所衍生的新兴网络犯罪也每日剧增。本文通过介绍大陆和台湾一些网络犯罪理论和模式,对大陆和台湾之间侦查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所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今后进一步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两岸 电信网络犯罪 司法协助 打击对策
1
网络犯罪的研究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在大陆学界,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类别。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加入了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等与网络犯罪有关的新兴犯罪。该立法行为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重视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保护工作。
但从相关罪名来看,当时法学界认为所谓的“网络犯罪”泛指行为人运用相应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对其他计算机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和入侵,破坏或者获取计算机系统内数据和信息,以及制作、提供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技术的一类犯罪的总称。简单来说该犯罪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自身所拥有的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者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通过网络散布、出售其编程、解码技术或者工具,帮助他人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综上可以看出在网络犯罪研究初期,大陆更侧重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所衍生出的高科技手段犯罪。之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技术的门槛越来越低,网络生态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程生活中的沟通、工作、消费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环境。此时,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仍以计算机或者计算机技术作为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就显得过于狭隘,不能很好地概括现金网络犯罪活动的定义,受此影响,有学者认为现今的“网络犯罪”应当是行为人相关计算机网络工具,通过信息网络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根据此概念我们可以发现,现今的网络犯罪概念在行为主体上突破了原来的计算机载体的束缚,将如今流行的手机APP、网银、游戏工具等使用网络的电子产品均归类为计算机网络工具;在行为模式上也将原来单纯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的的犯罪行为,扩充为更为宽泛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活动的犯罪行为,即所谓的网络工具犯。网络工具犯是指主要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因为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网络化的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朋友联系使用网络聊天软件,消费购物使用网络商城和网络支付工具,工作上班也可以使用各种网络办公软件远程办公,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信息网络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例子层出不穷,除了刑法分则中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双方实体接触的犯罪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犯罪活动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且多体现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诈骗类犯罪及其相关衍生犯罪。因此,网络犯罪不应当局限于原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犯罪,而应当适应新形势将其网络犯罪扩展为通过信息网络环境实施的犯罪。
相较于大学法学界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经历过从小到大的变革。因为台湾的经济起步较早,台湾相关学者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则更为的前瞻性。主要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广义说指出所谓的“网络犯罪”即“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泛指所有与计算机科技或者计算机系统有关的犯罪均系“网络犯罪”。该学说虽然创造性的将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均归类为“网络犯罪”,但未明确划定界限,在实务工作中争议较大。狭义说在广义说过于宽泛的范围中以财产罪为基础,将破坏财产法益的“财产罪”中与电子数据处理有关的犯罪认定为“网络犯罪”,该学说虽然从财产罪的角度给网络犯罪划定了界限,但过于狭隘,仅限相关财产犯罪才能构成网络犯罪,无法涵盖全部的网络犯罪。在二者基础上,经过不断论证,又诞生了折中说。折中说认为“网络犯罪”指行为人滥用或破坏计算机而违犯具有计算机特质(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为,所谓“计算机特质”则以行为的违犯、追诉或审判是否需要计算机的专业知识为断[1]。
2
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概况
(一)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根据公安局公开的相关信息数据,目前破获的海峡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主要以电信网络犯罪居多,主要为在大陆的诈骗团伙对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在台湾地区的诈骗团伙对大陆居民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跨境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另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内部事务主管部门指出,2021年网络犯罪发生数1万2195件,其中“诈欺”最多,有3644件,占29.88%。台内部事务主管部门表示,随着科技的普及与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便利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为犯罪工具。因本文所说的诈骗案件主要为两岸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类案件大致分为两种。其中诈骗团伙主要集中在台湾,面向大陆居民诈骗钱财的,一般有台湾司法机关办理,但由于受害人在大陆,取证困难,办理难度很大,很多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无罪释放[2]。而如果诈骗团伙成员既有台湾居民又有大陆居民,受害人主要集中在台湾地区的,大陆司法机关虽然具有管辖权,但因为被害人多在台湾或者境外,受害人主动向大陆公安机关报案的难度大,台湾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情况也较少,导致大陆公安机关立案难,取证也困难。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两岸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为例,2020年厦门市公安机关在其辖区内捣毁一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使用虚拟定位软件和香港地区购买的未实名登记电话卡,在“Line”聊天软件上虚构了独居在日本的台湾美女形象,通过预先准备话术范本和相关工作、运动、购物照片建立“白富美”人设,以交友的方式骗取台湾中老年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诱使被害人按照诈骗分子的推荐前往该团伙虚构的MT4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进而骗取台湾被害人的钱款。该起案件就是明显的由大陆犯罪分子对台湾被害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特点
随着国家进一步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由原先的人数少、技术水平低、人员结构散乱的作案方式,向人员规模化、高度分工化和高技术化转变,并逐渐呈现以下几点:
一是诈骗手段专业化,以笔者办理的两岸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犯罪分子具备电信、心理等方面的技术,针对实施诈骗的目标群体,事先虚构好在日本独居的“单身女性”资料信息及配套的日常生活、运动、工作照片,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将“Line”聊天软件定位在日本等国外地区,包装好人设,尽可能的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通过计算机技术,伪造相关的MT4投资交易平台,以投资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虚假的投资平台上进行充值,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二是诈骗方式隐蔽性强,电信网络诈骗本身相较于一般诈骗就具有更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而在两岸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往往通过购买香港的电话卡、使用境外的聊天软件等方式躲避大陆网警的日常巡查,并诱导台湾被害人通过国外银行进行转账,避免银行的监控,以达到躲避侦查,实施犯罪的目的。
三是犯罪团伙高度分工化、跨境作案,抓捕难度大、追赃困难。在笔者办理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团伙有明确分工,采用碎片化管理。大陆公安机关捣毁的诈骗窝点仅负责虚构人设、包装身份诱骗台湾被害人去虚构的MT4交易平台投资,而MT4交易平台的搭建和维护,平台客服如何骗取台湾被害人投资款,则由其他诈骗团伙负责。此外,通过少数诈骗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被骗钱款也通过台湾地区的银行汇款给台湾当地的个人账户中。该跨境诈骗集团事前的诈骗平台搭建,前期“美女”联络感情,中期客服诱骗投资,后期接收转账汇款的步骤均由不同的诈骗团伙完成,各诈骗团伙之间既紧密联系但又互不相识,各诈骗团伙成员和被害人分散两岸各地,这就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三)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电信网络运营商不负责
虽然早在2013年国家工信部就在大陆地区开始实施手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和技术的革新,仍有部分地区无法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这也是诞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之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别地区电话卡登记管理不严。目前虽然在大陆地区电信运营商自2013年开始就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开展实名登记制度,但在香港地区直到2022年3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电话智能卡实名登记制度,且要求到2023年2月23日前完成实名登记。这种“有名无实”的情况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他们提前储存大量香港地区的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在大陆地区使用,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注册相关软件账号,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第二,网络电话软件的兴起。近年来网络电话技术领域成为一个热门行业,大量公司进入网络电话领域,各种网络电话软件层出不穷,且成本低廉使用简单,但又难以追踪和监管。这就导致犯罪分子可以轻易使用种网络电话技术,隐藏自己的电话号码,冒充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事后也因电话号码被隐藏而逃避侦查。
2.银行机构监管不到位
因为电信网络诈骗万变不离其宗,最终都是要被害人将钱款转入诈骗分子的指定账户中,因此银行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大陆地区的各银行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反诈中心进行联动,建立止付机制。同时在日常办公中也加强了反诈宣传,从源头上降低了诈骗分子得逞的几率。但目前银行对紧急止付的有关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此外,虽然同属一家银行,但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在数据共享方面存在阻碍,必须要求侦查员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个别地区调取当地的银行信息,往往侦查员还在办案途中,赃款早已被不法分子转移取走。据统计,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资金还不足被骗金额的10%[3]。此外,对于被冻结的赃款,需法院出具判决书才能返还受害群众。[4]而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因为涉及跨地域协作和管辖等问题,导致案件一般难以进入审判阶段,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拿回被冻结的资金,影响办案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3.两岸量刑不一致,产生侥幸心理
台湾地区刑法对诈骗犯罪量刑畸轻,加之系跨境犯罪,被害人报案人数较少,且取证困难,难免出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导致那些被抓获的犯罪分子量刑极轻,变相降低了犯罪成本。有些犯罪分子竟然服完刑后换个地方,换种方式继续实施诈骗。台湾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根本起不到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致使诈骗集团有恃无恐。在打击电信诈骗的过程中,甚至出现了越打越多的怪现象。[5]
4.两岸司法协助不足
虽然在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陈江会谈针对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达成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领域中共同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双方同意交换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可以说两岸司法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之后两岸在打击电信诈骗中也进行过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协助,但仍缺乏一种长期、通畅的“共打模式”。特别是近几年,两岸交流陷入停滞,笔者上述案例中被害人的笔录通过远程视频聊天提取,相关书证、物证也只能由被害人自行收集再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大陆公安机关无法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其他犯罪团伙,阻碍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开展。
3
两岸共同打击
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开展行业整顿,在源头上杜绝犯罪
针对电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实名登记电话卡和网络电话业务被广泛用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清理整顿电信业务,加速实施电话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一律要求暂停使用,待实名登记后再恢复使用。针对网络电话业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设立黑名单制度,倒逼相关从业公司加强自身监督,降低其公司产品被用于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针对银行、金融等营业机构,要建立统一的查询和紧急止付机制,全面开放银行异地查证权限,明确紧急止付、冲正、快速冻结等事后救济措施的渠道和操作办法,减少办案阻碍,能够让公安机关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二)增强两岸法学交流
针对台湾地区诈骗类犯罪量刑处罚畸轻的问题,应当加强两岸交流,尤其是法律学术交流,包括举办两岸法律论坛,增加专家互访、司法工作人员互访。能够让两岸法律界人士相互学习,相互提高,通过交流推动两岸法律的共同发展,使两岸在指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时能够趋同,从根源上解决犯罪成本过低,不能有效震慑犯罪的问题。
(三)搁置争议,加强司法沟通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作是既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新型区际司法合作模式。打击刑事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不宜将打击刑事犯罪进行政治化、污名化。两岸的政治争议是影响两岸司法沟通和协助的主要障碍。因此,要想加强两岸的政治互信,必须在台湾认可“九二共识”的前提下,坚持以依法办事、加强理解、尊重法律、互惠互利、保障人权为原则,增强两岸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过程中形成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和移送的常态化沟通平台,为交换犯罪情报,协助缉捕、遣返,协助调查取证,移交赃款物等侦查工作提供便利。
综上,两岸司法机关应当遵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迅速便利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警务合作,依托稳定的两岸交流环境和通畅、高效的两岸司法合作平台,共同打击海峡两岸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更好地保护两岸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何晓琦.台湾经济研究学刊[J].台灣經濟研究院,2001(2):39.
[2]因无大陆受害者指认台湾电信诈骗团伙判决无罪[N].新浪网.2010-4-21.
[3]方列.电信诈骗日益猖獗银行、电信竟成“帮凶”[N].经济参考报.2010-07-19(5).
[4]熊安邦,吕杨.海峡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防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4.
[5]李春珍.两岸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之困境及其对策[J].东方论坛.2017(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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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龍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