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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河南省诈骗罪审判大数据报告

编辑:星空
2024-08-21 14:34:06
摘要
目录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二、检索结果可视化(一) 整体情况分析(二) 案由分布(三) 行业分布(四) 程序分类(五) 裁判结果(六) 标的额可视化(七) 判赔额可视化(八) 诉请支持率可视化(九) 犯罪金额可视化(十) 审理期限可视化(十

目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二) 案由分布

(三) 行业分布

(四) 程序分类

(五) 裁判结果

(六) 标的额可视化

(七) 判赔额可视化

(八) 诉请支持率可视化

(九) 犯罪金额可视化

(十) 审理期限可视化

(十一) 法院

(十二) 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4年5月22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诈骗罪

检索条件:

地域:河南省

全文:诈骗罪

案件数量:97247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4年5月22日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4522日前共97247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分别占比100.00%。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97247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刑事,有81687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民事,执行,行政,国家赔偿。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4698件,二审案件有15740件,再审案件有1750件,执行案件有24899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8.78%

(五)裁判结果

u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48011件,占比为89.7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257件,占比为6.09%;驳回起诉的有1463件,占比为2.73%

u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0754件,占比为68.32%;改判的有1873件,占比为11.90%;发回重审的有1630件,占比为10.36%

u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629件,占比为35.94%;驳回再审申请的有487件,占比为27.83%;改判的有346件,占比为19.77%

u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7348件,占比为47.5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926件,占比为25.40%;执行完毕的有2165件,占比为14.01%

u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3064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4420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288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3490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414件。

u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45862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605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271件。

u执行变更

通过对执行变更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减刑的案件有13267件,包含假释的案件有183件。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268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3057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91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79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16件。

(七)判赔额可视化

通过对判赔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判赔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849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97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00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8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04件。

(八)诉请支持率可视化

通过对诉请支持率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诉请支持率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请支持率最高,为79.0%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7.7%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3.3%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9.7%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8.8%

(九)犯罪金额可视化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3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8247件,1万元至3万元的案件有6230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5381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4807件,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4669件。

(十)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7天。

(十一)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二)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1634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二条

1483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1402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230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五十三条

1123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763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726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八条

678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614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五十二条

515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五十二条

513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九条

489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六十四条

4505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五十三条

4483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4183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五十三条

405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七条

389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380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一条

3766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3700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897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637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十五条

495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927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37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66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265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262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253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651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

149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135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1052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837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798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7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776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62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623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5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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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龍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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