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好大胆!多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ST锦港及有关责任人遭公开谴责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锦港”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称,ST锦港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健、刘辉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查明的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锦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锦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ST锦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ST锦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ST锦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 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上交所表示,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ST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ST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称,异议具体内容与其对行政处罚相关异议情况保持一致。此外,徐健还提出:一是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证据不足;二是公司相关贸易业务每年实现的利润均是真实的,收入的确认可能存在总额法、净额法会计方法的选择;三是其作为董事长,规则及公司章程没有赋予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权利,其属于兼职工作,且不领取薪酬、不是财务专业背景;四是未参与贸易业务,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不属于情节恶劣。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并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性质恶劣。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徐健作为董事长,其身份、职责都不同于一般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股权结构、协议安排等原因逃避其法定职责,更不能以此为由就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进行事后免责,且这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徐健作为董事长,未审慎履职,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交所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责任已经行政处罚查实认定行政处罚对其所提异议理由均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和异议理由,且本所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在违规行为中的作用、职务、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违规责任。据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责任明确,上交所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健、刘辉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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