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新规来袭:高门槛加固风险防线,助力行业稳健飞跃
摘要: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主要股东准入要求、优化调整业务范围、完善监管指标以及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监管等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一、提高主要股东准入要求
《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了主要出资人制度,包括提高注册资本金要求、新增出资人类型、提升市场准入标准等,并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至51%以上,有利于增强金融租赁公司实力,优化治理结构,防范风险。
《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由1亿元提高至10亿元,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备更为坚实的资本基础,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除了原有出资人类型外,新增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类型,引入更多具有实力和专业背景的股东,并进一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未来地方中小银行及制造类企业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难度加大,有助于筛选出更具实力和资质的股东,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这将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的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并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防范风险。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保护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二、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管理办法》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明确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规范境外租赁业务,在行业愈加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基础上,优质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将更广。
《管理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业务范围和专项业务范围,相较于2014年《金融租赁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为:一是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至专项业务,一方面使得金融租赁公司更加聚焦主责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优质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对专业性要求较高、风险较大的业务,其经营范围将更广。二是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作为一项基础业务,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或将增加,有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促进业务拓展。三是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这有助于识别业务复杂性与风险差异、适应不同监管要求、促进专业化发展以及适应市场变化与需求。